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服务指南  规章制度  学科建设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管理体系,突出教授治学,体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独立、相互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主要审议和监督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等重要学术工作。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实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目标服务。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就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咨询建议;调研学院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第五条对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提出重大学术决策及其建议;对学院“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等学科建设项目的重大政策和建设方案等提出咨询意见,对建设进程进行监督,对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条对学院学科专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整合与配置等提出建议,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及建设方案;审议和推荐重要学术成果。

第七条就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对涉嫌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负责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九条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执行学校学术委员会决议。

第三章组成

第十条学术分委员会由15人组成。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基层学术组织等经民主推荐或评议产生。学术分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负责会议记录与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声望,学术思想活跃,掌握学科发展动态。

(三)教授四级及以上岗位,非院士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权利和义务

(一)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权利

1. 获得学院有关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必要信息。

2. 就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3. 就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义务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 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出现的委员缺额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补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故不出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三次及以上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除召开必要的工作会议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讨学术分委员会工作。受学校委托,学术分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并审议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讨论重大问题时,学术分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八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可以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就拟提交学术分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经过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要求,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未通过的事项不能再提出复议。

第二十三条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发布会议纪要,记载学术分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并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执行和维护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并执行必要的保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