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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国家奖(助)学金是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学院(部)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由学校按各学院(部)学生人数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预算金额,由学校按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分配。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三等,分别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申报者原则上应在参评年度内获得两次二等(含二等)以上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者获得两次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有一次为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申报者应在参评年度内两次均为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和导向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完成。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学生干事等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具体评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各学院(部)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并在学院(部)范围内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生指导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对各学院(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将推荐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同一评审年度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七条国家奖(助)学金由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学生申报、评审、报送;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由计划财经处负责按教育部审批方案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计划财经处负责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为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举行证书颁发仪式。各学院(部)负责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对于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果有违规违纪和铺张浪费等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向社会回报爱心,以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等方式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